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9 年 6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82037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範涉及教師退撫權益,請儘速清查,並依前開補充事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至如有不符前述規範而已補繳之情形,請服務學校函請基金管理會辦理退還原繳費用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