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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17 | 點閱數: 708

主旨:校長及教師進修同一學位、學分或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學校報經本局核准變更進修、研究方式,自 106 年 2 月 1 日起,刪除教師變更進修方式僅得以一次為限之規定,惟仍應以學期為單位,請查照。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1051116.pdf
    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1051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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