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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4-11 | 點閱數: 507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
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
三辦理。

  • 臺南市政府 書函.pdf
    1) 臺南市政府 書函.pdf
  •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docx
    2)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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