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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3-27 | 點閱數: 763

轉知教育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以下簡稱勞委會)會針對教師工會希與雇主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相關解釋,請 參閱。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102E0283798.pdf
    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102E02837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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