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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意評 - 學務處 | 2025-09-01 | 點閱數: 67

南區新興國學生

1140827日校會議修通過

一、依據:

() 臺南市政府1130819日府教安()字第1131095160C 號函臺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學生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113025()1132800520A 號修訂師輔

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目的: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以奠定敦品勵學之良好教育基礎。

三、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學生:指取得國民小學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 獎勵管教:指國民小學對學生採取之獎勵或管教措施。

() 學務處:指國民小學處理學生事務之業管單位。

() 輔導室:指國民小學之輔導室、相關專責單位或輔導專責人員。

四、學校教學應力客觀合理處理,非有由,差別待

遇。

五、學校生應規行節輕案情,以確

保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 原則:

1、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3、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可參酌之個案情形:

1、 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2、 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3、 行為違反規定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4、 學生之人格特質與身心健康、生活及家庭狀況。

5、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及平時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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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為後之態度。

7、 初犯或累犯。

8、 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前項所定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

六、對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如下:

() 一般管教措施:指教師個人採取之管教措施。

() 學務處與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指學務處及輔導室採取之管教措施。

() 學校施:指經小學學生員會(以簡稱獎

管會)討論決議後,學校採取之管教措施。

七、教師引學之考酌學狀況管教教育部

修訂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三條辦理:

()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 口頭糾正。

() 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

() 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相關法令的及原則使身心受到侵害

之行為。

八、學務特殊管教依教部修校訂定師輔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五條辦理:

依前之管或學不服顯已場活師得務處或

輔導協助急迫務處室非理由絕;他人生

命或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將學生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項情形,師應動告知已實之輔管教措施或管教紀錄予助人

考。

各處將學現場安排圖書導室適當參與適

當活動或接受輔導及管教。

學務導室時,學生況,處或人員,請學

生進行合適之活動或運動項目。

前項措施不得以處罰為目的,且學生身體出現不適時,應即調整或停止。

九、學校管教教育之學教師管教法注第二十

七條辦理:

因學情節採取校之教措學務學校生獎勵

管教定,師及提供並提會討後,之。但

情況急迫或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 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 聯繫關機關(心理治療家庭諮商其他專業服務。

() 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 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 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獎管時,當事與其理人照顧意見,並充

分討論及記載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生脆弱未能導管之家得不一項之帶回

管教措施,並應聯繫社政機關協助處理或尋求其他兒少保護資源。

學生定代實際帶回每次為限於事家訪,

或與理人照顧效果管教學校生保持

聯繫予以輔導時,終止教之學生得視需

要予以補課。

十、學校反服規定,得節,採取輔導管教措

施,不得予以懲處:

()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 口頭糾正。

()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 要求書面自省。

()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一、  學校規定護學生身,明

教要感交往、、情感行不明確之念作為

管教要件。

十二、  學生之出席狀取適之輔措施不得

處。

十三、  學校教職員工應配合學校處理學生獎勵管教事件,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十四、  學校為鼓勵國民小學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 師長口頭嘉勉。

() 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 公開場合表揚。

() 登載於學校刊物。

() 頒發獎狀或獎章。

() 頒發獎品或獎金。

() 推舉為學習楷模。

() 其他適當之獎勵。

十五、  勵管管委(稱獎),並

人,集人,由任,其他下列人員(派)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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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人員代表。

() 學校教師代表。

() 學校家長代表。

() 學生代表。但校內無合適年齡及成熟度學生者,得免聘之。

獎管學年,並分進退,滿派)之;期內出

缺時,校長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獎管別委員比員總數三項第二款第三款

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十六、  獎管會任務如下:

() 研擬訂定或修正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 審議記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

() 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 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勵管教措施。

二款之獎管教先由務處及輔室提

後,提經獎管會討論決議。

十七、  獎管集並擔任因故未能由校長指出席委

員一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獎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獎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十八、  國民獎及小功應由提案導師後,學務處

核定。

十九、  獎管會審議管教事件之會議,應不公開。

獎管教事件,正與專業實經過,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情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獎管特殊管教會前一日前通知相單位與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詳實記錄。

獎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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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管與相關工議過程、員個別意、學生

隱私及個人資料等,均應予以保密。

二十、  獎管特殊管教,經校長應作成獎管教事

件審載主旨、法令依據救濟方法期間與

受理機關,並依法送達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另依學校學生評議委員辦法法定

代理者對本校之管教,當致損害益者,

得於審議決定起四十日學生訴評議

委員會提起申訴。

二十一、校長對獎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管會復議。

前項會議出席以上同意作成其他議時,

校長應即核定,並配合執行。

二十二、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二十三、獎管避之規定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理;迴

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二十四、學校行政人員中央主管方主

法者,主管機關或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追究責任,並予糾正或命限期改善。

二十五、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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