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領域暨彈性學習成績評量方式、計分標準、比例
如:本校課程計畫網站,課程計畫表 C 9-4
二、學生補考機制 (115 年 3 月份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辦理期限: 學生應於學期結束前一日前(不含休業式當日),完成補行評量,以利教師進行學期成績統計與上傳。
- 辦理地點: 由教務處統一指定地點進行,並由教務處派員督導。
- 補行評量日期:
- 原則日期:定期評量正式日期之前、後 1~2 日。
- 次要日期:若無法於原則日期完成者,另行安排上課日補考。
- 獎項評比資格說明(學期、定期評量獎狀之頒發): 為維護評量成績之時效性、公平性,補考成績雖計入學期總分,但依「次要日期」進行補考評量者,不列入獎狀排名與評比。
- 零分計算原則: 若學生無故缺考或已請假未於學期結束前一日完成補行評量,該次評量成績以 0 分計算。
三、畢業成績計算
(一)出席率及獎懲
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率未達三分之一,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成績佔比與標準
畢業總成績以各學期總成績合併計算,比例分配如下:
各年級畢業成績佔比統計表
| 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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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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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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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佔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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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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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佔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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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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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佔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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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學習領域中有四領域以上畢業總成績達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校審核通過者,發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書。